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一、项目名称: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016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四)《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由省卫计委下放到市州。
三、申请条件:
1、产品原材料及配方、工艺合理、安全;
2、生产现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4、产品卫生质量经法定机构检验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5、产品包装、说明书符合有关产品标签标准要求;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1)、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2)、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3)、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四、申请材料:
(一)新办所需材料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产品材料及配方。填报内容:(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适用范围(适用水压);(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功能,水流程图,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功能,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适用范围,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5、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6、生产设备清单;
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9、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二)卫生许可延续所需材料
1、《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4、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三)卫生许可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生产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4)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5)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6)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场所),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4、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四)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南充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3、南充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4、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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